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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步伐,逐步消除制约城市化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深层次体制障碍。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形成推进城市化的强大合力。
  (一)抓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
  积极参与京津冀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搞好沿海城镇空间发展规划。加强对各市城市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全面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两个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上的衔接,并与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充分体现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突出重点的要求,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空间上向中心城市、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以及重点镇倾斜,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做到规划适度超前。
  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化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强化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权威。建立和完善各级规划委员会,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提高规划水平。强化规划刚性原则,规范规划调整程序,严格实施城市规划,杜绝无序建设。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强化同级人大监督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层级监督,推行向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二)完善推进城市化的政策机制
  完善产业集聚机制,坚持规划引导,适时调整制约产业集聚的税费政策和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促进产业向工业区集中、工业区向各级城镇集中。完善人口吸纳机制,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清理和取消依附在户籍上制约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住房、就业、医疗、子女教育等体制性障碍;建立城乡统筹协调的劳动力就业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进城农民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城镇就业率;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周边地区推行土地换保障政策,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促进人口向各级城镇集中。完善各级城镇发展壮大的建设机制,坚持引入市场机制不能变,坚持强化政府监管不放松,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研究落实扩权强镇政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重点镇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加大省级财政对重点镇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城市管理机制,深入研究城市管理规律,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建立政府协调、分工负责、责任明确、权责统一、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城市管理格局。
  (三)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
  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和落实行政区划规划,创造条件,力争实现设区城市数量适当增加。促进大城市周边地区撤县设区,解决市县同城、区县同城问题。依照国家设市标准和我省实际,积极培育小城市。加快乡镇区划调整,扩大重点镇镇域面积,合理增加重点镇发展腹地。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制镇,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对城市化工作的领导
  继续推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城市化和城市规划建设培训工作制度化,提高领导干部驾驭城市化发展的能力。建立健全不同城镇间的区域协调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共建、共保、共享。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加强城市化发展的课题和政策研究,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完善城市化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奠定宏观决策基础。充分发挥城市化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综合协调,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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