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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车用燃油经营使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
  (三)进一步强化清理、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油品经销单位的整治工作。依法对证照不全、无证照经营车用燃油的油品经销单位予以查处;加大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贸工局、城管局,协办单位:市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
  (四)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对车用燃油经销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督促车用燃油销售企业建立规范的记账凭证和来往账目,做到进、销和库存数量相符,所有车用燃油经销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提供的成品油必须在票证和企业显著位置标明供油的质量标准。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物价局),协办单位:市贸工局。
  (五)加强对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厂内机动车和作业机械使用“深国Ⅲ”车用燃油的质量监管工作力度。
  加强对公交企业内部加油站、油罐车中车用燃油的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公交企业使用的车用燃油符合“深国Ⅲ”标准要求。
  加强对蛇口、赤湾、盐田三个集装箱港口码头的场内机动车辆使用的车用燃油质量及其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使用不符合“深国Ⅲ”车用燃油要求及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经销的车用燃油不符合“深国Ⅲ”标准要求的油品经营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质监局。
  (六)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并进行排气污染复检,对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公安交警局。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
  切实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组织召开全市车用燃油标准宣传贯彻大会,向相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确定监管目标和工作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对监管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2007年7月16日前,将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报送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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