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的;
10.年度内发生同一问题被市、区黄牌警告累计三次以上的;
11.其他重大问题需要给予一票否决的。
第二十六条 经过倒查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经过倒查认为需要组织人事处理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人事的相关规定,给予组织人事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进行维稳风险评估,强行推行有关决策和措施的;
2.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不及时的;
3.处置群体性事件存在不作为、推诿扯皮、躲避矛盾、贻误时机等情形,致使事件升级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苗头)及其重要情况的;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进行责任倒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1.能够及时上报情况,积极配合查处的;
2.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黄牌警告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有效。一票否决的决定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时效依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我市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央、省委和市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各区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系统倒查参照此规定制定系统倒查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