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
2.虽未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但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3.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倒查的;
4.其他重大问题市级倒查部门认为需要倒查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区级倒查:
1.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问题的;
2.其他重大问题市级倒查部门责令其倒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系统倒查:
1.本系统内发生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问题的;
2.其他重大问题市、区级倒查部门责令其倒查的。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发生后,原则上由发生地的区、部门和单位先期开展区级倒查和系统倒查工作。市级倒查部门可以对全市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内发生的重大问题直接进行倒查。
第三章 倒查
第十三条 问题发生后,经倒查部门研究,认为应当启动倒查工作的,应向被倒查的地区、部门、单位下发《责任倒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部门和单位认为应当启动责任倒查的,由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向有关被倒查单位下发《通知书》。
第十四条 开展责任倒查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
1.对事件的倒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前预防是否到位、排查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明确等;
(2)事中领导是否重视、反应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当等;
(3)事后跟踪是否及时、事件有无反复等。
2.对案件的倒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前管理是否到位、防范是否严密、责任是否落实等;
(2)事中侦破查处是否迅速、起诉审判是否及时等;
(3)事后整改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等。
第十五条 《通知书》下发后,由倒查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当自倒查工作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倒查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 责任倒查工作开始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如实报告情况,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