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7年6月20日 深办发〔2007〕12号)
《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责任倒查工作的开展,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维护稳定工作,全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倒查是对已经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区、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四条 责任倒查包括区域倒查和系统倒查。区域倒查分为市级倒查、区级倒查两级。系统倒查分为部门和单位两种。
第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
第六条 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属地管理和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原则;分级查究、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启动和实施
第七条 发生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
1.群体性事件;
2.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党委政府要求进行倒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区倒查工作由市、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联合同级纪委、组织、人事、监察、综治部门(以下简称倒查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倒查工作由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倒查部门负责对区级和系统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级和系统倒查部门要将倒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级倒查部门。
第九条 发生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问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市级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