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参保人员因进行医疗费用申报,《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在本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特此证明。
参保人员持此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时,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此证明限门(急)诊就医使用,住院使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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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医保手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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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 │单位社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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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龄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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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份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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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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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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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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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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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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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定点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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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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