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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参保人员因进行医疗费用申报,《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在本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特此证明。
  参保人员持此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时,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此证明限门(急)诊就医使用,住院使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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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医保手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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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      │单位社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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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龄  │      │单位名称                       │
├─────┼──────┼───────────────────────────┤
│ 身 份  │      │身份证号                       │
├─────┴──────┼───────────────────────────┤
│定点医疗机构一     │                           │
├────────────┼───────────────────────────┤
│定点医疗机构二     │                           │
├────────────┼───────────────────────────┤
│定点医疗机构三     │                           │
├────────────┼───────────────────────────┤
│定点医疗机构四     │                           │
├────────────┼───────────────────────────┤
│定点医疗机构五     │                           │
├────────────┼───────────────────────────┤
│特殊病定点机构     │                           │
├────────────┼───────────────────────────┤
│特殊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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