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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学生初次领到的学生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免费提供,并经区教委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区、校两级卡管理部门自上级领到学生卡到下发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学生卡丢失后应及时到学校卡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校内生效,挂失期为10天。挂失期间如需使用学生卡,可由学校卡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卡,如果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或挂失尚未生效而导致卡被误用,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卡中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请持卡者妥善保管。
  (三)学生卡如丢失或因学生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到学校卡管理部门申请补卡,并依照京发改[2007]623号文件(收费编码174011)交纳补卡费用。新补办的学生卡在20个工作日内下发。学籍卡经学校卡管理部门咨询检测确属卡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故障,可免费更换。
  (四)学生因转学、升学而进入北京其他中小学校时,必须将学生卡带至新校报到注册。如丢失损坏,应回原就读学校补办学籍卡。证件卡由新校制作。
  (五)学生须持学生卡在每学期开学时刷卡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卡将在每年的3月20日、9月20日后自动失效。
  (六)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学生证件卡由学生本人留存。转学和辍学的学生证件卡由校级卡管理部门注销。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市教委印发的《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4〕24号)中“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规程目的
  本规程旨在明确“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以下简称学生卡)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保证学生卡管理的规范、有效。
  二、规程依据
  本规程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三、规程适用范围及解释权
  本规程针对的卡实物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放的学生卡以及学生卡中的组成部分。指导的机构有市、区县、校三级卡管理部门和各类应用场所。指导的人员分为三类,一类为持有和应持有学生卡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一类为学生卡各级卡管理人员,一类为学生卡应用场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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