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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的通知

  1、接收出租人的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资料,代办《房屋租赁证》或发放《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
  2、负责出租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综合协管员对出租屋进行治安、消防、卫生、安全、计生等检查工作,并将检查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到相关职能部门;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辖区内与出租屋管理有关的违法案件;
  4、宣传有关出租屋租赁的政策和规定。
  三、出租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办证要求
  (一)个人自建房屋以座(幢)为备案登记单位,商品房以套为备案登记单位。
  (二)有房地产证,并符合房屋出租其他条件的出租屋经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区范围内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下同)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房屋租赁证》。
  (三)对暂时未能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不具备申领《房屋租赁证》条件,但房产权属无争议而又具备安全条件的出租户,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由管理服务中心造册备案登记,发给《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须注明申请人欠缺的材料,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申领《房屋租赁证》。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表;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四)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五)出租屋平面图;
  (六)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当事人提交原件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经核对加盖核对章后, 退还原件。
  五、出租屋办证程序
  (一)出租人到管理服务中心或当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领取《中山市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二)出租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站提交《中山市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核对确认,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出租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管理服务站接收材料的,应在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送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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