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6〕7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山市出租屋租赁登记规程(试行)
为加强我市出租屋租赁管理,维护出租屋市场秩序,保障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6号)和《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府〔1997〕47号)、《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中府〔2004〕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的租赁登记管理。本规程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下同)及其所属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及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内出租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出租屋租赁登记的日常工作由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和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一)镇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职责:
1、对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出租屋,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房屋租赁证》;
2、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的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指派专人定期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衔接工作;
3、配合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
(二)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