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8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6〕10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省新出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我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中府〔2003〕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六项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在第二十五条后增加四条分别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以后条文顺延。
三、在原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视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的情形分别予以处理。"以后条文顺延。
四、在原第二十九条后面增加三条分别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