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环境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根据环境质量功能要求,按区域、流域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来控制排放总量;结合主要污染物入河具体区位选择控制断面、控制点进行监控,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报告制度。
(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环境监测为基础的动态的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和核算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及时、全面地把排污总量变化动态、环境管理、环境建设、环境质量状况等反馈到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决策部门,以便制定和修正相关行动方案。
五、总量控制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把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总量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及企业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制度保证。
1.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必须纳入总量控制目标,做好新增污染源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工作,逐步实行排污审计,建立新建项目排污量的申请、审计、审批制度。按总量计划审批项目。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目标,针对一些重点区域、重要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集中财力、物力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污染源,要制定削减计划,实行限期治理,以确保总量控制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2.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关键是将允许排污总量分配到源。进一步深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总量的根本保证。
3.全面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总量控制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今后制定和考核总量控制计划和分配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登记和对申报登记的数据的核查,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制度,加大排污申报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力度。
(三)技术保证。
市环保局要组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技术力量对我市污染治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国家及省环保局提供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清洁生产工艺等,并进一步组织开发实用、新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法和措施,促进总量控制计划实施。
(四)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