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按照总量目标调整产业及重大项目布局,超总量或无总量地区不再批准新建、扩建项目。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产业,严格限制高物耗、能耗型项目,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设备,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控制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
(四)加强新、老污染源监督管理,重点抓好电力行业的污染控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积极推进火力电厂“油改气工程”与“脱硫工程”,努力实现“增产减污”。非电力行业所使用燃料(主要是煤和油)的含硫率要控制在0.8%以下。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过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应予以关、停。
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确定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省、市级污染物排放重点源要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要切实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各项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镇(区)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结合技术改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加大对电力、化工、造纸、印染、冶金、建材等行业重点污染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到增产减污,节能降耗,使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的较先进水平,实现2010年万元GDP的工业COD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20%。
(六)抓好企业的中水回用,创建一批实现废水“零排放”企业。“十一五”期间,有条件的工业企业都要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冷却水要基本使用中水,严禁使用新鲜水。对洗水、造纸等用水量大的行业,要强制实行中水回用,不断加大回用水比例,严格限制使用新鲜水量,企业扩建项目所增加的用水量,要依靠企业自身节水来解决。
(七)加强环境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市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规范监测技术和环境统计,完善和提高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加强数据分析能力,保证数据可靠、准确,强化职业道德规范,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八)加强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环境预警应急系统,提高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水环境监控网络,构建水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提高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加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为重点,推动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