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控制总量基本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规定年排放量和排污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核算其达标排放后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的生活排放量以2005年各镇 (区)城镇人口数为基数计算。(人均日用水量设为0.25t/(人·d),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生活污水中COD平均浓度设为250mg/L)
三、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
(一)分解范围。为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市辖各镇(区),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分解原则。我市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从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削减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出发,遵循以下原则:
1、服从总目标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体现国家和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确保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镇政府(区办事处)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3、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针对我市实际,重点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另外,由于区域环境容量、地区环境状况及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考虑地区差别,区别对待。
4、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分解,要顾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应预留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调节指标。
(三)分解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按照镇(区)进行分解;各镇(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市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控制方案,并落实实施措施。(中山市“十一五”期间各镇(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2,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3)
四、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一)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是控制环境污染、建设生态市的重要一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规定的范围内。
(二)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充分发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污水处理厂尾水严格达标排放。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实施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并逐步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