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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门(楼)牌应按下列要求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2米;
  (二)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门框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左侧墙上,门牌右沿紧靠门框边;
  (三)一幢楼房安装两块楼牌,楼牌一般安装房屋两侧外墙上,在2-3层之间,楼牌下沿距地面7米。
  第十九条 门(楼)牌制作和安装的费用,由使用者支付。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门牌的制作、安装费用全免,此部分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二十条 门(楼)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及资料传输给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售房协议时、房管部门在发放房产证时,必须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对未取得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的,房管部门应告知业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门(楼)牌编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门(楼)牌管理制度和台帐;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钉挂门(楼)牌的;
  (二)自行编号或自行制作门(楼)牌的;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楼)牌的;
  (四)改号、销号,拆除或故意毁坏门(楼)牌的;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门(楼)牌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盗窃、破坏门(楼)牌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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