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道、省道、市区镇区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四)道路路宽30米以下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第七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镇区公安分局申请门(楼)牌号: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由个人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建筑物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建筑用地批准书》;
(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红线图、房屋四置图。
第八条 镇区公安分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门(楼)牌损坏、丢失、被盗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制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预留空号,规范统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必须使用市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街、路、巷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街、路、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10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地下停车场),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牌;
(七)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予编门牌号。
第十一条 新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按街、路、巷的走向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