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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6〕8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日

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的门(楼)牌管理。各镇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下同)应当支持镇(区)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
  (二)楼牌左边书写名称部分,蓝底白字,右边书写楼号部分,白底红字。规格90×50厘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
  (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
  (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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