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领取土地使用证,但未经批准建设的无项目工业厂房,经整改后,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落实承租工业项目后,再办理工业生产项目立项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无项目工业厂房,按我市有关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的有关政策进行整治。
(三)今后新建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组织建设。厂房建成后,出租人办理建筑、环保、消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后,方能将厂房交付承租人使用。
(四)严格控制零散布局工业厂房和“花园”式厂房建设,鼓励兴建多层厂房和推行“零用地招商”模式。有条件的镇区必须以镇为单位,按照“村镇联动,统一规划,连片开发”的模式,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组织建设。
三、市镇联动,分工合作,强化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投资项目立项的规定,把好工业厂房立项关,没有落实工业项目的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新建工业厂房依法执行法人责任制。
(二)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厂房的规划引导,严控工业集聚区外零星工业项目用地和低容积率工业厂房建设。
(三)市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意见,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工商部门要规范承租项目的登记注册,依法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税务部门要加强承租项目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六)市环保、消防、安监部门要严把承租工业项目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关,杜绝环境和安全隐患。
(七)各镇区要对本镇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无项目工业厂房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调查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各镇区应加快建立本镇区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的专门档案,对厂房的建设进度、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落实承租工业项目及租赁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要求的承租工业项目要坚决予以整改或取缔。各镇区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工作,跟踪、核实项目的落实情况。
四、积极引导,提高水平
进一步强化《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按照“高(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引导产业分类集聚),重(积极引进资金与技术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和装备制造业),内(在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同时,更加注重内源型经济发展)”的思路,强化产业导向作用,积极调整工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