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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6〕9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同标准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分别由市交通、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GB5768)。建设单位在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在道路红线内设置广告牌前,应征求市公安机关意见,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报建手续。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应征求相关镇区意见。
  三、市公安机关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或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通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或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或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或限期纠正。
  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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