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辖区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各镇(区)应将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和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实行专职消防队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地方消防车辆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中耗损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燃油等,按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保障高危职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原则,保证高于本地区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享受夜餐费、加班费、执勤训练补贴和火场误餐补助费。
专职消防队员所在单位要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事宜。
第二十三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享有国家现役消防部队的带薪休假待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以及执行公务中受伤、致残或死亡,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伤保险法规或伤亡抚恤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符合《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应申报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有计划地培养两用人才,为队员离队安排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专职消防队员达到最高服役年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企业单位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在业务训练、考核、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