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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辖区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各镇(区)应将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和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实行专职消防队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地方消防车辆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中耗损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燃油等,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保障高危职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原则,保证高于本地区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享受夜餐费、加班费、执勤训练补贴和火场误餐补助费。
  专职消防队员所在单位要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事宜。
  第二十三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享有国家现役消防部队的带薪休假待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以及执行公务中受伤、致残或死亡,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伤保险法规或伤亡抚恤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应申报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有计划地培养两用人才,为队员离队安排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专职消防队员达到最高服役年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企业单位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在业务训练、考核、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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