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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经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
  第九条 镇政府或企业单位为专职消防队伍的用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招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身高在165厘米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四)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专职消防队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听从命令,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学习、训练、生活、执勤、备战等各项规章制度。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要严格队容风纪和一日生活制度,穿戴全市统一的公安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佩戴肩牌、领花和帽徽,并根据季节变化,统一着装。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备条令》和专职消防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训练规定、大纲、计划,制定执勤训练方案,积极参加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执勤制度,实行昼夜24小时执勤值班制度,建立值班交接登记,积极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专用火警电话、无线电基地台、车载台及手提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公安专职消防队并入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统一接处警,并与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现无线通信网络连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保障消防器材装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本单位火灾事故,应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迅速有效扑救火灾,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时,应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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