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经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
第九条 镇政府或企业单位为专职消防队伍的用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招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身高在165厘米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四)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专职消防队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听从命令,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学习、训练、生活、执勤、备战等各项规章制度。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员要严格队容风纪和一日生活制度,穿戴全市统一的公安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佩戴肩牌、领花和帽徽,并根据季节变化,统一着装。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备条令》和专职消防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训练规定、大纲、计划,制定执勤训练方案,积极参加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执勤制度,实行昼夜24小时执勤值班制度,建立值班交接登记,积极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专用火警电话、无线电基地台、车载台及手提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公安专职消防队并入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统一接处警,并与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现无线通信网络连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保障消防器材装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本单位火灾事故,应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迅速有效扑救火灾,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时,应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挥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