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负镇(区)和单位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四)接受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调度,参与其他镇(区)或企业单位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 尚未设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的镇(区)应组建公安专职消防队,下列企业单位应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二)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现役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现役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企业数量多且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
第六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营房、人员、车辆和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应按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
公安专职消防队按以下三类标准建设:
(一)一类公安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5人,设置4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器材室、娱乐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卫生室、食堂和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及百米障碍跑道,装备1台大功率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台举高车或高喷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特种器材,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二)二类公安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20人,设置3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器材室、娱乐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卫生室、食堂和综合训练塔、训练场,装备1台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台举高车或高喷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特种器材,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三)三类公安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20人,设置3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会议室、食堂和训练场,装备1台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简易破拆工具,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 公安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公安民警担任正副队长和指导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队长和指导员人选应经市公安消防局考察,镇(区)公安分局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