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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担负镇(区)和单位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四)接受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调度,参与其他镇(区)或企业单位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 尚未设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的镇(区)应组建公安专职消防队,下列企业单位应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二)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现役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现役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企业数量多且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
  第六条 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营房、人员、车辆和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应按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
  公安专职消防队按以下三类标准建设:
  (一)一类公安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5人,设置4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器材室、娱乐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卫生室、食堂和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及百米障碍跑道,装备1台大功率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台举高车或高喷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特种器材,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二)二类公安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20人,设置3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器材室、娱乐室、图书室、会议室、学习室、卫生室、食堂和综合训练塔、训练场,装备1台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台举高车或高喷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特种器材,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三)三类公安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20人,设置3个战斗班,建立独立营房,设置办公室、接警值班室、干部宿舍、战斗班宿舍、车库、会议室、食堂和训练场,装备1台泡沫水罐车、1台水罐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车,配备必需的常规器材、简易破拆工具,队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 公安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公安民警担任正副队长和指导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队长和指导员人选应经市公安消防局考察,镇(区)公安分局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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