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6〕9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5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标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的基本手段,是关乎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我市作为珠江口西岸重要的地区性中心城市,在经历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后,城乡规划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一是规划编制工作前瞻性、科学性、操作性还不够;二是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得到有效制止。当前,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市委、市政府从战略发展高度确定了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适宜创业、适宜居住城市”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加快推进“组团式”发展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开发的战略决策。在新时期,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必须有更高标准,达到更高水平。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规划对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指导作用,高标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促进中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高标准地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要着力提高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把城乡规划基本法规和基本知识列为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城乡规划意识。定期举办镇长城乡规划专题研修班及镇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班。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制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
高标准地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要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客观规律。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积极推动“组团式”发展格局。各镇区要结合实际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规划建设措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调整用地布局,确定近期建设重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及合理利用资源的关系;在规划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管理,加快城乡规划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