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明确我市镇区安监分局(所)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的请示的通知
(中府办〔2006〕9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镇区安监分局(所)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的请示》(中人报〔2006〕21号)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明确我市镇区安监分局(所)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的请示
市政府:
我市镇区安监分局(所)成立后,但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没有明确。为明确其收入待遇,我们认为根据镇区安监分局(所)的机构性质及人员经费供给渠道,其工作人员待遇应与镇区公安、司法、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分局(所)工作人员相同,因此,我们建议:镇区安监分局(所)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按照中府办〔2003〕13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