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府〔2006〕14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轻轨、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集体违法违规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