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2006年度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2006年度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中山市2006年度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
为促进镇区经济发展,加快全市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步伐,实现“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二、考核时间
2006年度经济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2007年4月份。
三、经济强镇(区)的条件
(一)考核年度(下同)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5亿元以上;
(二)国地两税国内税收收入总额6亿元以上;
(三)市级税收收入2亿元以上;
(四)非税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投入产出与能耗:已立项工业园区投产企业投资强度为平均每亩12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为平均每亩工业总产值240万元以上(石岐区、东区、五桂山办事处不考核此两项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耗电量1800千瓦时以下。
四、考核办法
各镇区对照经济强镇(区)的条件,向市经贸局申报,市经贸局对申报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五、奖励办法
被评定为经济强镇(区)的镇区,由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经济强镇(区)”称号,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并对经济强镇(区)各奖励80万元。
六、附则
本方案由的解释权属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指标说明
附件
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指标说明
地区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地区(本镇或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其价值形态是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之和。本方案考核的地区生产总值是采用收入法(又称分配法)计算的指标值,即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者之和。镇区年度考核数据由市统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