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专项培训。鼓励中介机构设立专项培训基金,积极参加各种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鼓励中介行业协会为行业内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培训。从2006年起,一定3年,每年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0万元,作为中介服务业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对中介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人才培训的专项补贴。
七、加强监管,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一)加强职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指导,严格执行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认定和执业资格制度,依法审批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监督、查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已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依法及时停止执业;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标准和职业规范实行备案制度。
(二)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整合部门和行业中介服务业管理数据,开发诚信监管功能软件,为诚信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范围、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评价制度,为诚信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建立诚信奖惩制度,使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
(三)加强执业风险防范。各类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风险保险。各类中介机构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交由本行业的行业协会管理,以支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赔偿。
八、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一)建立健全中介行业协会。支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行业成立行业协会。逐步实施当然会员制度,凡进入中介服务业的中介机构,都应当加入本行业协会组织,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
(二)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按照《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精神,结合中山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脱钩,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进程,建立发挥其职能作用的长效机制。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独特作用。各中介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的章程、行业执业标准、行业执业规范、行业内机构和人员惩戒制度等规范性管理办法,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行业执业信息库建设,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提高行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