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收业务指导和监督。
司法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科技部门:负责技术产品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代理、技术入股认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的登记和监管;负责婚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人事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经贸部门:负责拍卖、典当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检验检疫、公证鉴定、检验检疫报检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文化部门:负责文化传播、演出策划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人民银行:负责推进信用评级业发展,培育信用市场。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中心商务区的规划和建设推进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强化工作考核。将促进中介服务发展各项工作纳入年度相关部门服务业发展主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并作为服务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打破壁垒,开放市场
(一)优化市场准入。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中介服务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凡是不利于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政策和管理方式,必须予以清理和调整;依托市行政服务在线,对中介机构设立审批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对中介机构的设立依法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鼓励新设立的中介机构进驻商业楼宇;鼓励新设立和原有中介机构采用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或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凡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事项,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授权、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管理。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实现公共信息的社会共享,逐步解决中介机构取证难、获取公共信息难的状况。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选择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选定中介机构,鼓励外地中介机构与本地中介组织联合为我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