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2、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我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 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3、对2006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时申领基本养老金并已按原办法计发的参保人,统一按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高于部分按本款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时按比例增加的待遇予以一次性补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四)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我市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我市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死亡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按省有关规定实施: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中山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