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中府〔2007〕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城镇户籍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农民工按不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用五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