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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我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的通报

  4、在公开方面,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以及部门网站等媒介上公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数量依旧偏少,2006年公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数量只占经审查后发文数量的1/3。
  (四)部门法制机构对该部门其他科室起草报送审查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文件业务指导不够,对其他业务科室起草的文件没有把好初审关,未做好科室协调工作,对省、市制定的三个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政策宣传指导不够。
  四、几点建议
  (一)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府〔2005〕55号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先拟定当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列入计划的文件要抓紧落实起草工作,按时报送审查。同时,严格控制计划外文件的数量,努力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程的科学性、严肃性。
  (二)做好文件起草阶段调查论证及征求意见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文件起草阶段,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征求意见等协调工作。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先行积极、主动和相关部门搞好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经协调后,相关部门对文件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在报送审核时应说明有关情况。文件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率、事后备案及镇区文件备案率要进一步提高,尽量做到件件都经过前置性审查,发文后都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备案和在规定媒介上公开,做到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和有件必公开,严格落实中府〔2005〕55号文和中府〔2005〕184号文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发文后公开制度,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工作要求,今后部门、镇区文件须报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或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做好文件审查后的发文、备案、公开的跟踪落实工作,对文件的来源、审查、发文、公开发布、备案等情况做好登记。各部门、各镇区在备案时须对公开发布情况作说明,并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镇区网站公开。
  (五)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首先是在格式上,作为规范性文件,体例、条款以及表达方式应更加规范,市法制局的功能应更多的体现在“合法性审查”而不是细节修改调整上;另外,对于与其他部门相关的问题,应该在送审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将沟通协调情况同送审稿一并报送审查;第三,在内容上,应尽量避免与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内容重复,规范性文件应该是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而不是单纯摘录,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的,则没有必要再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制定一份新的规范性文件。另外要杜绝出现在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增设行政许可条件、限制公民权利或增加义务及越权增设行政处罚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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