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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我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的通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我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的通报
(中府办〔2007〕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2006年,市法制局和市属各职能部门、各镇区全面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2005〕93号令)、《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府〔2005〕55号)、《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规定》(中府〔2005〕184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镇区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审查、备案、发布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改进。现将2006年我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6年,市法制局对民政、发展和改革、经贸、城管执法、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等24个部门送审的6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48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前置审查或备案,对南头、民众、小榄、南朗、东升等15个镇区报送的6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或备案。6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经审核后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发布52件,其余1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因为文件内容明显违法,或不适宜以市政府文件发布改为部门文件颁布,或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有关部门或组织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协调意见等原因,市法制局按照有关规定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论证。部门规范性文件大多数符合有关要求,只有1件在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退回部门修改,共有1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文后报送市法制局备案,其中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布的有12件。
  二、主要成效
  从上述政府、部门、镇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的基本情况来看,大多数部门、镇区都能按照规定要求,配合市法制局做好政府、部门、镇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报送程序逐步规范。
  《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规定》规定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部门文件草案报送的格式、内容要求,即政府、部门文件草案必须以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送审函形式,连同送审稿、起草说明、主要法律依据及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一起送市法制局审查。经过一年多的宣传培训和督促,多数部门都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有较详细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材料,其中,如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体育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有领导签署意见的送审函、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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