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取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自取得资金之日起每半年向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行情况,直至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制度。市服务办负责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扶持项目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专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市服务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对上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价报告,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作为本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取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侵占或者挪作它用的;
(三)拒绝或不配合市服务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的;
(四)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告项目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2、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经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1:
中山市二○○ 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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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
├──────────────────┬────────────────────────┤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 │
│ │ │
├─────┬────────────┼────┬───────────────────┤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 │
│或负责人姓│ │名 │ │
│名 │ │ │ │
│ │ │ │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 │ │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 │ │ │ │
├─────┴────────────┴────┴───────────────────┤
│二、申请单位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及财务状况 │
│ │
├─────┬────────┬───┬────┬─────────┬─────────┤
│总收入 │ │利润 │ │税金 │ │
│ │ │ │ │ │ │
├─────┴────────┴───┴────┴─────────┴─────────┤
│三、项目基本情况 │
│ │
├─────┬─────────────────────────────────────┤
│项目名称 │ │
│ │ │
├─────┼─────────────────────────────────────┤
│项目建设性│ │
│质 │ │
│ │ │
├─────┼─────────────────────────────────────┤
│项目内容(│ │
│项目建设内│ │
│容和规模、│ │
│服务能力等│ │
│) │ │
│ │ │
├─────┼────────────┬─────────┬──────────────┤
│项目批准文│ │项目起止年限 │ │
│ 件 │ │ │ │
│ │ │ │ │
├─────┼────────────┼─────────┼──────────────┤
│计划总投资│ │其中:计划银行贷款│ │
│ │ │ │ │
├─────┼────────────┼─────────┼──────────────┤
│实际总投资│ │实际到位银行贷款额│ │
│ │ │ │ │
├─────┼────────────┼─────────┼──────────────┤
│应付利息额│ │其中:已付利息 │ │
│ │ │ │ │
├─────┼────────────┼─────────┼──────────────┤
│申报贴息资│ │申报补助额 │ │
│ 金额 │ │ │ │
│ │ │ │ │
├─────┴────────────┴─────────┴──────────────┤
│四、项目预期经济效益 │
│ │
├─────┬───┬────────┬────┬──────────────┬────┤
│新增营业收│ │ 新增利润 │ │ 新增税收 │ │
│ 入 │ │ │ │ │ │
│ │ │ │ │ │ │
├─────┴───┴────────┴────┴──────────────┴────┤
│五、意见 │
│ │
├─────┬─────────────────────────────────────┤
│ 镇区 │ │
│ │ │
│ (部门) │ │
│ │ │
│ 意见 │ │
│ │ │
│ │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审 │ │
│ │ │
│ 批 │ │
│ │ │
│ 意 │ │
│ │ │
│ 见 │ │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