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6〕9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号),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500万元用于引导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含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及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管理,即: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经贸局负责管理,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前述两项资金以外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市服务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的统筹和监督,审议决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包括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发放时间等),审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及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服务办具体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办法;
(二)统筹编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三)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四)编写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领域和行业:
(一)重点行业。
1、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重点支持第三方物流及其新兴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或拓宽服务范围项目;南部组团物流集聚区重点物流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市场建设;中高级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电子商务、连锁经营项目;“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业化、特色化或综合性会展项目。
2、中介服务业。重点支持中介服务集聚区、中介服务联盟建设;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为产业集群提供共性技术、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培训等中介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