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4.办所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5.建筑物安全证明文件;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书》;
7.厨房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
8.卫生保健检查合格文件;
9.所长、保教人员学历、资格证明;
10.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第八条 托儿所开办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办:
1.举办者向所在镇区教科文卫办(或教办,下同)提交筹办托儿所的有关材料;
2.镇区教科文卫办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市教育部门统一规范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告知举办者补充材料;
3.镇区教科文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办所场所;
4.镇区教科文卫办加具意见后连同筹办材料报市教育部门;
5.市教育部门审查筹办材料并察看办所场所设备后决定是否同意筹办。
(二)正式设置:
1.举办者在筹办期内,达到开办条件后,可向市教育部门提交全部正式设置的申报材料;
2.镇区教科文卫办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市教育部门统一规范的受理通知书;
3.镇区教科文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办条件;
4.镇区教科文卫办加具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教育部门;
5.市教育部门组织人员对办所条件进行检查;
6.达到开办条件的,批准开办,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托儿所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后,举办者凭市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于30日内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托儿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托儿所不得招收3周岁以上的幼儿,不得超班额招生,不得违背0-3岁婴幼儿的认知规律进行文化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托儿所婴幼儿接送必须保障婴幼儿安全,原则上由家长接送,家长与托儿所商定由托儿所接送的,婴幼儿接送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置儿童座椅、安全带,并按每4个婴幼儿配备一个保教人员的标准配备保教人员跟车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