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托儿所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托儿所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托儿所实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条 开办托儿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在安全、卫生、通风、明亮、安静、干燥、有独立出入口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内,并有一定室外活动场地;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经营面积;
(三)设置活动室、寝室、厨房、厕所、保健室及教职员工办公室;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开办托儿所的具体标准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托儿所的所长以及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关心爱护儿童;
(二)具有一定专业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所长、教师应具备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所长应具有2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并取得托儿所所长岗位培训上岗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市妇幼保健机构培训合格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岗前培训合格。
(三)身体健康。有所属镇区医院或市属医疗单位体检合格证明,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病史。
第七条 托儿所开办的审批分筹办和正式设置两个阶段。筹办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筹办期内不得开业。到期不申请开办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取消筹办资格。
(一)申请筹办托儿所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筹办申请表;
2.开办经费来源证明;
3.所长、保教人员配备计划;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个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正式设置托儿所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中山市托儿所正式开办审批表》;
2.举办者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