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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意见


  (二)属地管理原则。医患纠纷发生地的辖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患方所在地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要积极协助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原则。在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教育疏导为先,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始发阶段,尽最大可能防止矛盾激化。

  (四)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当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必须果断用警,依法处置。

  三、明确职责,落实处置工作责任

  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及患方所在地政府,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中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医患纠纷事件。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

  2.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3.派员参加“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工作,具体负责鉴定外联小组和纠纷调解小组的事务,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小组有关工作。

  (二)公安机关职责:

  1.制订和完善因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2.及时出警,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3.派员参加“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工作,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小组的事务,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纠纷调解小组有关工作。

  (三)司法部门职责:

  1.为患方提供处置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并通过“12348”法律服务专线为患方解疑释惑,起到积极预防作用。

  2.派员参加“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工作,具体负责法律咨询小组的事务。

  (四)民政部门职责:

  1.对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确需救助的民政救助对象视情提供必要的救助。

  2.派员参加“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调解小组有关事务。

  (五)患方所在地政府职责:

  1.做好对本辖区患方的教育、稳定工作,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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