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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意见
(舟政办函〔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及时、妥善处置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和治安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为处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对外称“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负责重大医患纠纷的日常处置工作。在办公室设立法律咨询、鉴定外联、纠纷调解和安全保卫四个工作小组,由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派人员参与相关工作。

  法律咨询小组主要负责为患方提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患方以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鉴定外联小组主要负责为患方提供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尸检的指导与服务,并根据医方或患方的申请按规定组织鉴定和尸检。

  纠纷调解小组主要负责引导医患双方平和协商,不使矛盾纠纷升级。

  安全保卫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医患纠纷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把握工作重点和原则,妥善处置重大医患纠纷

  预防和处置重大医患纠纷的工作重点是:有效预防和处置因医患纠纷引起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有: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或办公场所,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以尸体相要挟,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等。

  重大医患纠纷的具体处置工作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落实责任,积极做好本单位重大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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