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应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新建建筑逐步提高新型墙材使用比例,力争到2006年底,新型墙材使用比例达到40%,“十一五”末达到70%以上。
四、源头控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做好“禁实”工作
大力整治砖瓦行业。到2006年底前,关停所有小土窑、小立窑和“三无”(无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商执照)轮窑企业;对18门以下的轮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的限期关停或转产。到2007年底,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禁止新建、改建、迁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粘土砖瓦企业的产权转让。
加强对粘土资源的开采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取土、乱采滥挖、擅自买卖土地的行为。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市内粘土砖瓦流往市外。对私自将市内粘土砖瓦销往市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对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一律按照国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98号)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鼓励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利用废弃泥土生产墙体材料。粉煤灰烧结多孔砖企业,应研发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粉煤灰掺和比例,力争掺和量达到50%以上。
五、积极推广,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
积极引导和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做好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信息发布等工作,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力度。根据舟山实际,把混凝土砖、加气砼砌块和混凝土瓦作为目前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并不断改进完善。同时,要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研发的投入,争取工艺先进、环保节能、保温轻质和质量过得硬的新型墙材产品落户舟山,提升新型墙体材料科技含量和档次,确保建筑市场需求。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产品生产、养护和出厂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建筑施工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未经省、市墙改办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要根据舟山建筑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新上生产线项目,要求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具有环保利废,且生产规模在单线年生产能力3000万标准砖以上,市墙改办方可组织对该企业产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