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要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并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把关,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落实到各个环节
建设环节应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根据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研究解决在建筑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应将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工程计价管理。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环节在项目扩初会审时,必须将新型墙体材料设计使用情况纳入审查范围。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优先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对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或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工程或部位,必须按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审图环节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纸,不予通过设计审查。
建设、施工、监理等环节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合格(经过省、市墙改办组织认定通过的产品)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堆放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界定,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本市定海、普陀城区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工程±0.000以下部位和桥梁、涵洞、下水道等市政工程以及框架结构的内隔墙、车库(车棚)、工业厂房、围墙、临时建筑、坡屋顶屋面等,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包括粘土多孔砖、粉煤灰烧结多孔砖)。古建筑修缮工程确需使用粘土砖的,必须到墙改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框架结构的外围护墙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村自建住房)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非粘土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