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建立困难群众法律援助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舟山市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财政支持。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源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积极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的权益。
六、进一步加强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领导,健全社会救助组织体系和网络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深化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按照省、市提出的目标任务,健全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组织体系,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各级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调查研究和工作协调,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充分整合和发挥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等组织的作用,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要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市、县(区)要设立“社会救助中心”,组织协调本地的社会救助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劳动保障站和社区(村)社会救助室建设,做到机构、人员、场所、经费、制度和工作六到位,有效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实现社会救助的“一口受理、一口发放、一口统计”。重点抓好社会救助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用2年时间,建成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上下联网、动态管理的信息网络,努力提高救助信息的准确性和利用率,提高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