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等其他救助、帮扶工作。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在扶贫、济困、送温暖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慈善一日捐”等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积极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不同模式的慈善超市、爱心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经常化的服务。
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对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公交、环卫等经营服务性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的收费。
二、加快推进以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为重点的医疗救助和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
继续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实行优先救助。进一步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实行零门槛救助。充分考虑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努力缩短救助时限,逐步推行医疗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探索和推行年度定额补助、慈善助医卡等制度,为长期慢性病患者、重特大疾病患者和特殊困难对象等,解决日常医疗和起补线以下部分、报销额度以外部分的医疗支出。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节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各县(区)财政要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市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财政困难的县(区)、乡镇(街道)进行适当补助。市、县(区)筹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每年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省、市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移作他用,节余的资金必须转入下年度使用。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实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大力推进慈善医助行动。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着力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问题,在现有的基础上,为参保农民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增长的动态筹资机制。控制年度基金结余,提高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实际补偿水平。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研究制订对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争取尽早启动,并加快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