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各县(区)要按照省里制定的敬老院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要重视敬老院、福利院的文化、娱乐、健身等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游览活动,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安享晚年。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采取以院养院的办法,在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老年人自费寄养。对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在乡(镇)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困难家庭老年人,本人和家属有要求的,要优先安排,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为有利于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的运行,敬老院可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原产权和管理人员身份保持不变。
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做好孤儿的救助工作,大力开展“关爱孤儿行动”,研究改进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为孤儿提供全面救助。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保护。
(四)不断完善失海失土渔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要加强失海失土渔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尚未出台失海失土渔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政策的县(区)要抓紧制定出台政策,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术、送服务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为内容的“四送、一落实”再就业援助项目;同时,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他们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优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失海失土渔农民在企业就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转办社会保险,衔接好基本生活保障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加强对保障资金筹集、运行的管理。资金筹集由政府、集体、个人按比例负担,确保资金到位和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提高失海失土渔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水平。
(五)继续开展“千名机关干部结对帮扶”活动。
继续深化“千名机关干部结对帮扶”活动,动员机关干部和社会各界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对单位每年至少走访慰问结对户两次以上,帮扶资金每户每年不少于1200元。在提供资金帮扶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就业扶持、技术指导,改“输血”为“造血”。建立结对单位与结对户联系卡制度,结对单位在走访慰问结对户之前,必须在乡镇(街道)救助站登记填写联系卡。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促了解结对帮扶单位的走访慰问和帮扶情况,确保结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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