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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

  分层分类救助制度是针对各类社会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在分层、分类的基础上,给予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的制度。这既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也是深化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内容。要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助困、助医、助学、助房、助残、结对帮扶、扶持就业、法律援助等救助功能和作用,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各县(区)要在合理划分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突发性事故造成的困难家庭、临时性困难家庭等不同救助层次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救助范围,分别确定救助标准。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下的,享受低保及相应的各项救助政策;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救济帮扶)。积极探索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上、但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救助方式。

  积极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致贫、致困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因下岗失业或就业不充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外,要通过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或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家庭失去收入来源,同时给予低保等必要的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户多残的特困残疾人家庭,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再提供专门的困难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要及时启动应急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子女就学、住房困难的家庭,通过提供教育、住房等救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问题。对外来人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也可视情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

  (三)进一步巩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

  建立和完善敬老院、福利院长效供养机制,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0%以上。按照新颁布的《五保供养条例》,根据县(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供养经费,其中应由政府负担的部分,各级财政必须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市政府继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的县(区)、乡镇(街道)进行适当补助。

  切实解决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一是要通过财政、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多方筹集医疗经费。二是敬老院与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挂钩,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2006年每个县(区)先搞一个试点,再逐步推广。三是加强医疗经费管理,逐步建立敬老院医疗互助资金,实行经费统筹与个人包干相结合的办法,管好、用好医疗经费。今后,凡县(区)以上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的专项资金,其中20%要用于五保和“三无”对象的医疗补助,做到专款专用,当年的节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不能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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