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舟政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为主要载体,以助困、助医、助学、助房、助残、扶持就业、法律援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助困体系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各县(区)要按照《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继续落实低保对象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优惠减免政策。
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制度。为确保困难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按差额发放的低保金月人均补差额城镇不少于80元,农村不少于5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按城镇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脱贫致富。
加强低保资金的运行管理,确保资金落实、管理规范、按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低保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继续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社会化发放。市财政继续安排低保专项资金,主要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区)、乡镇(街道)进行适当补助。各县(区)要按照县(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分级负担比例,对省、市下拨的低保补助资金要按负担比例及时下拨给乡镇(街道),以减轻乡镇(街道)的财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