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厂方要有专人在作业现场看火,并置备小型灭火器材。当班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当在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
(五)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摩擦措施。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第二十九条 船舶修造场所使用和租赁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船舶修造企业必须拥有适合自身生产能力和作业条件的船舶修造场所,且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船舶修造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个人;
(三)船舶修造场所有一个或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用电安全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船舶修造场所的用电主干线必须专门架设或埋地连接;
(二)每只船台必须安装规范的配电箱,并装配二相、三相漏电保护器;
(三)临时或经常移动的用电线路必须使用规范、标准的电缆线,不准用护套线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电线替代;固定的用电线路应每月定期检查一次,移动频繁的线路应每日检查一次,发现电线保护层破损或有漏电迹象的,应及时更换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
(四)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对发生碰撞或摔地的电焊机等电器应立即检修,并详细记录;
(五)临时增设固定或移动的用电线路,必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未经厂部批准不得擅自拉接使用;
(六)作业人员不得带电移动电器设备;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采取接地措施;
(七)电工和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起重机械必须建立采购、安装、检测、运行、检查、维修等制度;
(二)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使用许可证;
(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和相应的操作技能,作业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四)起重机械吊装材料、设备等物料时,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且指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