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船舶修造行业的生产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船舶修造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活动的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对县(区)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