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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7〕3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修改《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5〕192号),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科技合作奖”修改为“产学研合作奖”;
  二、第十条修改为:“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
  (一)在开展产学研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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