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中府办〔2007〕2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管职责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现将市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具体包括: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的专业生产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国内危险化学品,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并监督检查前述事项。
(二)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具体包括: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查和定点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的专业生产企业,发放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剧毒化学品,组织和协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并监督检查前述事项。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市经济贸易局
(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二)负责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新建、改建、扩建的监管。
(三)负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新建、改建、扩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