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2007〕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中山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强化节能工作,实现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8%的目标,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实现由2005年的0.78吨标准煤/万元(GDP为2005年可比价)下降到0.64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8%。
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到2010年,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末总体降低18%,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达到省指标要求。
能源利用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得到加强,开发和应用一大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到2010年,重点耗能企业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指标要求。
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形成统计及时完整、数据真实可靠的能源监测网;落实单位GDP能耗指标考核责任制。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制定《中山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方案》,并由市政府与各镇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将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镇区和重点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把节能降耗指标纳入镇区领导实绩考核体系,确保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1、 加大对节能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创新,将其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设立节能技术推广机构,大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鼓励生产新一代节能产品和材料;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2、对现有的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符合国家节能设计标准。由市建设局负责编写《中山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3、加强节能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