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府办〔2007〕2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一段时期以来,有的部门、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影响了公文的效率和质量。突出表现为:一是未经市政府同意,擅自向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三是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多头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以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办公室;四是不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和密级;五是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未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正式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部门不得要求镇区或其他单位以请示文种处理事项审批。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进行。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各部门不得以办公室的名义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各镇区、各部门下属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三、报送公文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实事求是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和密级
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抓紧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密级标注要准确,防止高密低标,杜绝低密高标。向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发文商洽工作、询问和征求意见,应给相关单位留有充足的办理时间。